地下江苏人防设施停车位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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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长期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地下江苏人防设施停车位长期租赁使用费。当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终止时,房地产企业同意继续向业主免费提供停车位,直至合同规定的期限。(3)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人防停车位的财务处理。
地下江苏人防设施停车位的财务处理
【概要描述】1、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长期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地下江苏人防设施停车位长期租赁使用费。当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终止时,房地产企业同意继续向业主免费提供停车位,直至合同规定的期限。(3)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人防停车位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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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长期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地下江苏人防设施停车位长期租赁使用费。当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终止时,房地产企业同意继续向业主免费提供停车位,直至合同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一次性永久使用权销售江苏人防设施地下地下停车位,房地产企业与买方签订转让协议,将人民防空停车位的实际使用权转让给买方,购买停车位进入房地产转让费,作为非普通房屋转让收入,并根据房地产销售征税。(3)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江苏人防设施停车位的财务处理。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括在开发产品的税收成本支出中。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俱乐部、物业管理场所、电站、供热站、水厂、体育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和其他在开发区域内建设的配套设施:(1)属于非营利性,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或者无偿赠送地方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可以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公共配套设施的有关规定处理。(2)企业拥有产权的,或者企业拥有产权的,或者产权所有权的,或者地方政府、公共事业单位以外的无偿赠送的,应当单独计算成本。除企业自用固定资产外,按建设开发产品处理。根据上述税法政策,地下人防停车位的财务会计如下:
首先,在地下车库位建设过程中,无论是有产权停车位、无产权停车位还是人防停车位,成本归集核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方:开发成本-某项目-地下车位-建筑安装成本及其他开发成本。
贷款:银行 存款。
二是结转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位开发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方:开发成本-某项目-公共配套设施。
贷:开发成本-某项目-地下车位-建筑安装成本及其他开发成本。
第三,如果没有产权停车位和人防停车位不是为了盈利(物业公司只收取停车位管理费),即所有业主可以使用停车位(相当于所有业主拥有的产权),地下停车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按建筑面积法分配,不同业态的开发产品按建筑面积法分配,计入开发产品的税费成本。车库公共配套设施成本的核算如下:
借:产品开发-某某业态产品开发。
贷:开发成本-某项目-公共配套设施。
第四,如果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用于销售停车位的产权、无产权停车位和人防停车位的利性(停车位租赁费或停车位转让使用费),停车位成本必须单独计算。地下停车位的成本应该分摊。分配成本的方法是:如果地下停车位未包含在建筑面积比例中,则土地成本不应分摊,建设工程成本只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否则土地成本和建设工程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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